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曲檢一部刑訴〔2020〕280號
被告人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41983********,漢族,??莆幕?/span>,戶籍所在地天津市**區(qū),住曲陽縣**鄉(xiāng)**村**路**號,因毆打他人,于2013年11月30日被定州市公安局站前派出所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曲陽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10月29日經(jīng)本院決定被取保候審,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本案由曲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靳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5時22分許,被告人靳某某酒后駕駛津**號小型轎車,由西向東行駛到曲陽縣**鎮(zhèn)**路**街至**街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對被告人靳某某用呼出氣體酒精檢測儀進行酒精檢測,靳某某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后經(jīng)唐縣中醫(yī)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被告人靳某某的血液進行檢驗鑒定,其人體體液乙醇含量為113.6毫克/100毫升,屬醉酒駕駛。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靳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曲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田建勇
助理檢察員:彭靜蕾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靳某某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地。
????2、偵查卷宗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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