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845號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7231987********,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江蘇省連云港市灌云縣,住江蘇省灌云縣**鎮(zhèn)**村**號,現(xiàn)暫住常州市新北區(qū)**鎮(zhèn)**城**幢**單元**室。被告人霍某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7月2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曾因吸毒,于2012年6月29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2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處罰款二千元;曾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3月4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曾因賭博,于2017年5月23日被罰款肆佰元;因無證駕駛機動車,于2020年7月31日被罰款200元。被告人霍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20時30分許,被告人霍某某酒后無證駕駛蘇N3****號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本市新北區(qū)春江鎮(zhèn)長江路由南向北行駛至百丈加油站處,經(jīng)他人舉報被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被告人霍某某的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25毫克/100毫升,達到了醉酒駕車的標準。
被告人霍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違法犯罪經(jīng)歷查詢情況說明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制作的機動車駕駛?cè)撕魵饩凭繖z測筆錄;
6.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新北大隊調(diào)取的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霍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霍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陳明玉
代理檢察員:林銀銀
(院?。?/span>
2020年12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谄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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