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公訴刑訴〔2020〕43號
被告人霍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50222197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包頭市固陽縣,住固陽縣**鎮(zhèn)**街道。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固陽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29日被固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固陽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6月30日被固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固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霍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霍某某,聽取了被告人霍某某和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霍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06月13日22時30分許,被告人霍某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駕駛未登記注冊的“精通天馬”牌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固陽縣**大街與**大街交叉路口西150米處與沿**大街由東向西步行的前方行人段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霍某某、段某某受傷,車輛損壞之道路交通事故。后包頭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固陽縣大隊民警現(xiàn)場將被告人霍某某帶至固陽縣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該血樣送檢至包頭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檢驗,檢驗結(jié)果為:被告人霍某某血中乙醇含量:149.5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被告人霍某某的戶籍證明;
(2)被告人霍某某無違法犯罪證明;
(3)內(nèi)蒙古包鋼醫(yī)院住院診斷證明書;
(4)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
(5)車輛發(fā)動機號查詢結(jié)果單;
(6)到案經(jīng)過;
(7)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證人胡某某、段某某證言。
3、被告人霍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
(1)包頭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檢驗報告;
(2)包頭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勘驗、檢查、提取等筆錄:
(1)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勘查筆錄(附事故現(xiàn)場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2)車體痕跡勘查筆錄(附檢車照)。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霍某某醉酒后無證駕駛無號牌未登記注冊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并造成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霍某某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并與其值班律師共同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包頭市固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賈紅亮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居住于包頭市固陽縣**鎮(zhèn)**街道。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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