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遂昌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玉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1時許,被告人雷玉某行至遂昌縣**鎮(zhèn)**村**號,溜門進入被害人方某某家中,在被害人方某某臥室衣柜內(nèi)竊得人民幣7000元,隨后逃離現(xiàn)場。
2020年4月11日,遂昌縣公安局民警將被告人雷玉某抓獲歸案。歸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拘留證、變更羈押期限通知書、戶籍資料、監(jiān)控照片、前科材料等;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雷玉某的供述與辯解;
5.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現(xiàn)場辨認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玉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玉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7000元,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玉某曾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以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玉某在值班律師見證下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雷玉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適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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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檢察員:朱偉強
附:
1.被告人雷玉某現(xiàn)羈押于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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