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雷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13621199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縣**鄉(xiāng)**村**組**號,現(xiàn)住岳池縣**鎮(zhèn)**小區(qū)**棟**樓,因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日被岳池縣公安局取保候?qū)?/span>,同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岳池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雷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月25日-27日期間,被告人雷某甲多次利用百度貼吧發(fā)送出售N95口罩虛假信息,共詐騙被害人雷某乙、羅某某6500元。
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其罪行,并退還了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甲在疫情防控期間,假借銷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名義騙取公民財物,且數(shù)額較大,侵犯了他人的財產(chǎn)權(quán)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第二條(五)項之規(guī)定,對被告人雷某甲應依法從嚴懲處。被告人雷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其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雷某甲認罪認罰,與本院簽訂了《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雷某甲主動退還了被害人的經(jīng)濟損失,對其可酌定從輕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甲拘役3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蔣曉琴
附:
1.被告人雷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qū)彛?lián)系電話:1809053****;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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