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凌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凌檢刑訴〔2020〕24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證號碼4526281988********,壯族,小學(xué)文化程度,無職業(yè),住廣西凌某某**鎮(zhèn)**村**屯**號。2006年1月19日因犯盜竊罪被凌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06年8月22日因犯盜竊罪被凌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2008年6月16日因犯盜竊罪被凌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2000元。2014年1月6日因犯盜竊罪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5年3月20日因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2016年12月14日因犯盜竊罪被百色市右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經(jīng)本院批準,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18時許,被告人雷某某因準備過年沒有錢用,便駕駛桂L****8紅色踏板摩托車從下甲鎮(zhèn)來到凌某某城,購買螺絲刀、口罩和手套后伺機偷東西。1月17日3時許,雷某某開始在縣城尋找作案目標。5時許,雷某某來到迎暉路華為手機專賣店后面,使用事先準備好的螺絲刀將防盜窗一根窗管撬開,隨后爬進店內(nèi)將電閘全部拉下關(guān)掉,將店內(nèi)57部華為牌手機、1臺華為牌平板電腦、2副華為牌耳機、1塊華為牌GT手表用袋子裝好后按原路拿到店外,并用摩托車分批運回下甲鎮(zhèn)的老房子內(nèi)藏匿,同時將偷得的大部分手機盒、充電器和耳塞等物品燒毀。2020年1月21日偵查人員依法抓獲雷某某,雷某某帶領(lǐng)偵查人員到藏匿偷得物品的老房子提取到57部華為牌手機、1臺華為牌平板電腦、1副華為牌耳機等物品,1月23日發(fā)還給華為手機店店長黃某甲。經(jīng)凌某某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物品價值172237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搜查筆錄、到案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及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黃某甲等人的陳述;
4.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
5.價格鑒定意見;
6.勘驗、辨認筆錄;
7.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價值172237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具有累犯情節(jié),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應(yīng)當從重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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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現(xiàn)羈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量刑建議書二份、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3.隨案移送充電線、光盤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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