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雨檢二部刑訴〔2021〕86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102196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qū)**號**棟**房,現(xiàn)住長沙市雨花區(qū)**街道**小區(qū)**棟**房。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于2016年被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26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直屬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22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21年2月24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雷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雷某某與親友在長沙市雨花區(qū)“**酒店”吃飯時飲酒。同日19時55分許,被告人雷某某駕駛牌號為湘******號牌小型汽車沿時代陽光大道由西往東行駛至圭白路口時,被交警查獲。經(jīng)檢驗,案發(fā)時被告人雷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2.6毫克/100毫升。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駕駛資格及車輛信息查詢記錄、血液提取登記表、行政處罰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身份證明材料等書證;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曾因酒后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雷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建議判處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長沙市雨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彭鵬
2021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186748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_。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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