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高檢一部刑訴〔2020〕12號
被告人雷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101261980********,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陜西省西安市高陵區(qū)**街**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陵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2時00分左右,被告人雷某某醉酒后駕駛車牌號為陜A****A的小型轎車,在西安市高陵區(qū)沿**路由東向西行駛,至**路與**村道**路口左轉彎時,與相對方向張某某駕駛的兩輪電動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至張某某受傷,車輛受損,造成交通事故。后張某某兒子張某到達現場和被告人雷某某將張某某送往高陵區(qū)醫(yī)院救治,報警后,民警到醫(yī)院對雷某某和張某某抽血封存并送檢,經陜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張某某未檢測出乙醇,雷某某的血醇濃度為113.81mg/100mL,屬醉酒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酒精測試結果單、查獲經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民事賠償協議書及諒解書等;2.證人陳某某、魏某某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陳述;4.被告人雷某某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現場照片等證據。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雷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西安市高陵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蒲玉艷
2020年6月12日
附:1.被告人雷某某現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兩冊;現場照片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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