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硯檢一部刑訴〔2020〕313號
被告人雷某某,女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21968********,漢族,高中文化,居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住硯山縣**鎮(zhèn)**社區(qū)**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硯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硯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8月3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次日依法被硯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楊某甲,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6221990********,漢族,大學本科,居民,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硯山縣,住硯山縣**鎮(zhèn)**社區(qū)**路**號,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經硯山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月8日被硯山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2020年8月3日經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次日依法被硯山縣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硯山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某某、楊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雷某某與楊某乙系合法夫妻關系,二人育有長女即被告人楊某甲、長子楊某丙,2016年被害人江某某介入楊某乙、雷某某的婚姻,與楊某乙成為情人關系,并同居。雷某某知道后與楊某乙多次爭吵無果,也與江某某多次通過電話、消息等途徑互相謾罵,楊某乙與江某某始終同居在一起,且江某某懷孕。2018年9月27日21時許,楊某甲與江某某互發(fā)消息,江某某聲稱要到雷某某家“說清楚”,便和其朋友前往雷某某家,同時楊某乙、雷某某、楊某甲、楊某丙也從家中出來,雙方在雷某某家附近**路北段與**路交叉路口路邊碰面,雙方言詞激烈,雷某某、楊某甲與江某某便廝打起來并倒在地上,三人倒地后相互揪扯頭發(fā)并踢打對方,楊某丙想要幫忙被楊某乙打勸離開,后楊某乙等人將雷某某、楊某甲、江某某等三人拉勸開。本次打架造成雙方三人不同程度受傷,雷某某、楊某甲沒有進行身體檢查和傷情鑒定。江某某報案后離開現(xiàn)場立即前往硯山縣中醫(yī)院診治,診斷為全身多處皮膚擦傷,外陰血染,見少量暗紅色血瘀附著,不完全流產,后江某某進行了流產手術。經鑒定,江某某身體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
案發(fā)后雷某某、楊某甲賠償江某某人民幣30000元,并取得江某某的諒解。雷某某、楊某甲先后于2019年5月30日、12月26?日主動到硯山公安局投案,并如實供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書證;證人證人;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及辯解;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鑒定意見;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某某、楊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且楊某甲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雷某某、楊某甲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二級),二人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二人刑事責任,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雷某某、楊某甲自首;被害人破壞雷某某婚姻家庭關系,且案發(fā)當晚主動到雷某某家挑釁,激化矛盾繼而引發(fā)刑事案件,存在重大過錯;雷某某、楊某甲積極賠償并取得諒解;楊某甲認罪認罰。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對雷某某處拘役三個月,緩刑三個月;建議對楊某甲免于刑事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硯山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付開麗
(院?。?/span>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二被告人取保候審地硯山縣**鎮(zhèn)**社區(qū)**路**號,聯(lián)系電話1365876****、183886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光碟壹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壹份。
5.證據(jù)目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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