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鎮(zhèn)平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鎮(zhèn)檢一部刑訴〔2020〕280號
被告人雷*,男,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男,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吳**,男,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左**,男,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左**,男?,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鎮(zhèn)平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鎮(zhèn)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雷*、吳**、吳**、左**、左**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晚20時左右,被告人雷*、吳**、吳**、左**、左**五人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地籠(共十副)在鎮(zhèn)平縣石佛寺鎮(zhèn)趙灣水庫庫區(qū)內,非法捕蝦0.07公斤。?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雷*、吳**、吳**、左**、左**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雷*、吳**、吳**、左**、左**違反保護水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期、禁漁區(qū)內使用禁漁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上述犯罪系共同犯罪,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人雷*、吳**、吳**、左**、左**均認罪認罰,簽署具結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一、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鎮(zhèn)平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肖強
檢察官助理:劉艷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雷*、吳**、吳**、左**、左**均被取保候審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五份。
4.《量刑建議書》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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