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罪認罰(簡易)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嶗山檢一部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隋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702121978********,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住址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村**號,2020年3月10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隋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隋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00時40分,醉酒后無證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在本市嶗山區(qū)王沙公路194號燈桿處倒地,經(jīng)李鑫報警后被青島市公安局嶗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
被告人隋某某接公安機關(guān)電話通知后,于2019年3月9日主動到案。
乙醇檢驗報告:隋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393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發(fā)破案經(jīng)過、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人口信息、機動車信息、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乙醇檢驗報告、鑒定意見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隋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隋某某在道路上無有效駕駛資格醉酒駕駛無牌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隋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建議判處被告人隋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七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區(qū)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戴曉東
2020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隋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谧√帯?/span>
2.案卷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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