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大州檢公訴刑訴〔2018〕164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5321221987********,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戶籍登記地為云南省昭通市魯?shù)榭h**鎮(zhèn)**村**社**號。2012年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陶某某因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昆明市呈貢區(qū)人民法院數(shù)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5月26日刑滿釋放。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永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經(jīng)永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永平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532101199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登記地為云南省昭通市昭陽區(qū)**鎮(zhèn)**村委會**村**號**組。2018年5月3日,因涉嫌運輸毒品罪被永平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8日經(jīng)永平縣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同日由永平縣公安局依法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永平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涉嫌運輸毒品罪,于2018年8月8日向永平縣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該院受理后,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于2018年9月7日依法報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30日,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駕乘云A*****白色大眾轎車從昆明到達德宏芒市準備接取毒品。同年5月2日,由被告人李某某駕駛車輛到畹町后,被告人陶某某下車接取毒品,后兩被告人駕車返回昆明。途經(jīng)潞江壩收費站時,民警駕駛警車明示身份要求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二人停車接受檢查時,二人棄車逃跑,終被民警抓獲。民警當場從二人駕乘的云A*****白色大眾轎車后排座位上的一個黑色布制雙肩背包內(nèi)查獲用黃色膠帶包裹的毒品海洛因28塊,凈重為9813.?2克。經(jīng)鑒定,送檢檢材中均檢出毒品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查獲毒品海洛因、手機等;2.書證:抓獲經(jīng)過、辨認筆錄、稱量筆錄等;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毒品檢驗報告。5、證人證言。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為牟取非法利益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曾犯故意傷害罪、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nèi)再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屬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檢察員:羅海斌
?2018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李某某現(xiàn)押永平縣看守所;
2.公安機關(guān)偵查卷陸冊、光碟十三張;
3.涉案扣押物證均存于永平縣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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