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景檢公訴刑訴〔2020〕172號
被告人陶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327251977********,布朗族,小學文化,務農(nóng),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以下簡稱景谷縣),現(xiàn)住景谷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普洱市森林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于2020年1月6日由普洱市人民檢察院交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陶某甲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一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3年8月,被告人陶某甲在景谷縣**鄉(xiāng)**村**渡口附近捕魚時,在岸邊捕獲兩只幼猴,飼養(yǎng)于景谷縣**鄉(xiāng)**村**組**漂房內(nèi)。經(jīng)鑒定,兩只涉案猴子均為靈長目猴亞科獼猴屬獼猴,為國家二級保護動物,涉案價值為人民幣20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表、情況說明、先行登記保存證據(jù)通知單、野生動物臨時收容救護點移交單;2.證人證言:到案經(jīng)過、證人陶某乙、陶某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5.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告人陶某甲飼養(yǎng)的猴子及飼養(yǎng)地點進行辨認。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的事實,被告人陶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甲違法國家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非法獵捕國家二級保護動物野生獼猴,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獵捕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是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甲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玉梅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現(xiàn)住景谷縣**鄉(xiāng)**村**組**號。
2.移送卷宗二冊、起訴書八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單一份。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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