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1〕57號
被告人陶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1021974********,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qū),住昆明市盤龍區(qū)**街道**路**棟**單元**。因涉嫌販賣毒品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17時許,被告人陶某某在昆明市盤龍區(qū)**村路邊向他人販賣毒品可疑物,被民警當場抓獲,并當場查獲陶某某出售給他人的毒品可疑物零包一個以及販賣毒品可疑物所得的50元人民幣現(xiàn)金。經(jīng)稱量,陶某某販賣的零包毒品可疑物零包凈重0.121克(已全部送檢),經(jīng)鑒定,檢出海洛因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抓獲經(jīng)過等;2.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書;4.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販賣海洛因0.121克,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金艷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在家候?qū)?,電?59116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叁冊,光盤壹張。_?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