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文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6261986********,漢族,初中,身份:群眾,職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文縣**鄉(xiāng)**村,現(xiàn)?。焊拭C省文縣**鄉(xiāng)**村,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文縣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11月14日被文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2020年7月6日,文縣公安局以陶某某涉嫌詐騙罪向文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陶某某,文縣檢察院于2020年7月21日做出不批準逮捕決定;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文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本院執(zhí)行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文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陶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陶某某經(jīng)朋友歐某某介紹認識唐某某,陶某某讓唐某某來文縣合伙做礦石生意。2019年8月6日,唐某某與被害人曹某某從湖南衡陽坐火車到廣元,陶某某當天將唐某某、曹某某從廣元火車站接至其家中,當天21時許,陶某某、曹某某、唐某某在吃晚飯過程中談到關于收購礦石(銻礦)話題,期間,唐某某以收購礦石成本過高為由,明確自己不愿出資收購礦石與陶某某合伙。第二天早晨,陶某某與曹某某達成口頭合作協(xié)議,由陶某某從當?shù)剞r(nóng)戶家按每噸3200元人民幣收購銻礦,由曹某某出資,陶某某負責收購。2019年8月12日,陶某某以收購礦石需要資金為由問曹某某要錢,曹某某給陶某某人民幣20000元現(xiàn)金,次日,陶某某又以收購礦石需要資金為由向曹某某要錢,曹某某給陶某某人民幣20000元現(xiàn)金,期間陶某某以自己收購的礦石被中金公司扣押需要送禮為由,讓曹某某先后給自己微信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4500元,陶某某同樣以收購礦石需要資金為由,讓唐某某先后給自己微信轉(zhuǎn)賬共計人民幣5300元,陶某某將上述共計人民幣49800元得手后,并未將上述資金用于收購礦石,而是將其中30000元用于償還個人外債,剩余資金用于自己日常消費。2019年12月24日,犯罪嫌疑人主動退賠詐騙贓款43000元至文縣公安局涉案資金專戶,后經(jīng)文縣公安局退還被害人曹某某,曹某某出具諒解書表示對被害人陶某某的行為予以諒解。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動到文縣公安局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且被告人陶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2.證人證言;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陶某某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記錄及圖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gòu)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詐騙數(shù)額總計49800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議判處陶某某一年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文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靳娟
2020年9月28日
(此頁無正文)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取保候?qū)?,現(xiàn)住甘肅省文縣**鄉(xiāng)**村。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證據(jù)目錄證人名單。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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