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睢檢一部刑訴〔2019〕472號之九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32331197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綏化市**小區(qū)。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詐騙罪,經(jīng)于2019年3月28日被睢寧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睢寧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及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江蘇省睢寧縣、天津市等地,采取“一人擺攤下象棋殘局,其他人冒充路人當棋托吸引被害人參與,在被害人下棋時候故意指點被害人下棋,導致被害人輸棋,并在現(xiàn)場使用支付寶、微信為被害人兌換現(xiàn)金”的方式實施詐騙6起,共騙取戈某某、陳某某、郝某某、高某甲等人人民幣共計人民幣1177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7案3月8日13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一天橋下面馬路邊,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戈某某人民幣2500元。
2.2017年7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江蘇省睢寧縣慶安鎮(zhèn)公社小食堂內(nèi),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陳某某人民幣800元。
3.2017年12月28日15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一天橋下面馬路邊,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郝某某人民幣6050元。
4.2018年1月30日1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江蘇省睢寧縣慶安鎮(zhèn)公社小食堂內(nèi),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高某甲人民幣1220元。
5.2018年3月18日1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河路洋貨市場附近好利來蛋糕店門前,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范某某人民幣400元。
6.2018年3月19日15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結伙在天津市濱海新區(qū)塘沽河路洋貨市場附近好利來蛋糕店門前,通過下象棋殘局的方式騙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幣80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另查明,被告人陶某某在公安機關主動退贓15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發(fā)破案經(jīng)過、微信或支付寶轉賬記錄等書證;
2.被害人戈某某、陳某某、郝某某、高某甲、范某某、高某乙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睢寧縣公安局制作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多次騙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系共同犯罪,應當共同對犯罪結果承擔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顧瑤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在居所候審,聯(lián)系電話:1858439****/158466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8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6.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量刑建議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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