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丘北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丘檢一部刑訴〔2020〕185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03231988********,壯族,小學文化程度,農村居民,云南省曲靖市師宗縣人,住曲靖市師宗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丘北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丘北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以4300元的價格跟丘北縣**鄉(xiāng)**村民委**村小組的王某某購買了野豬窩的一片按樹。2019年9月,被告人陶某某在未辦理木材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砍伐野豬窩的按樹。經鑒定,被伐木材活立木蓄積為20.3立方米。
被告人陶某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動到公安機關自首,如實供述濫伐木材的犯罪事實;其無違法、犯罪記錄,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扣押物品清單,扣押作案工具,油鋸一臺。
2.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取保候審決定書及相關取保候審材料,偵查終結報告、起訴意見書,
犯罪嫌疑人照片,戶口證明、網上查詢證明、前科劣跡證明,到案經過,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林權復印件、證明,人身安全檢查筆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
3.證人證言:王某某、趙某某、劉某某、李某某的證實。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陶某某的供述及辯解。
6.鑒定意見:經鑒定,活立木蓄積為20.3立方米。
7.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圖、現(xiàn)場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采伐林木,經鑒定蓄積量為20.3立方米,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自首、自愿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建議對被告人陶某某判處六個月有期徒刑,判處罰金2000元,宣告緩刑一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丘北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長
檢察官助理:李艷梅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居住曲靖市師宗縣**鄉(xiāng)**村委會**村**號,電話:15208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135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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