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全檢刑訴〔2020〕168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廣西全州縣,身份證號碼4503241987********,漢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全州縣**鄉(xiāng)**村**號,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4年11月24日被全州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全州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全州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全州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內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2時許,被告人陶某某與唐某(已判刑)等人在全州鎮(zhèn)**茶莊喝茶。期間,被告人陶某某在茶莊外面因瑣事與開電動車經(jīng)過的黃某某、蔣某甲發(fā)生爭執(zhí),后被告人陶某某用刀將黃某某捅傷,唐某等人則將蔣某甲打傷。經(jīng)鑒定,黃某某、蔣某甲的人體損傷構成輕微傷。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陶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歸案經(jīng)過等書證;2.證人蔣某乙、劉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黃某某、蔣某甲的陳述;4.同案犯唐某的供述;5.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6.現(xiàn)場勘查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7.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全州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盧曦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住全州縣**鄉(xiāng)**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材料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建議書各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