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寧檢二部刑訴〔2020〕96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1241965********,漢族,初中文化,退休人員,住寧鄉(xiāng)市**社區(qū)**路**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寧鄉(xiāng)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分別于2020年10月23日、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閱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陶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陶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后駕駛湘AP**行駛至寧鄉(xiāng)市二環(huán)路與G319交叉口時被寧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民警查獲,經呼氣酒精檢測,其體內酒精濃度為90mg/100ml。2020年8月25日,經湖南迪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犯罪嫌疑人陶某某案發(fā)時血液酒精濃度為96.8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資料,查獲經過、到案經過,駕駛證、行駛證信息查詢單,血樣提取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等;2.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3.鑒定意見:被告人血液酒精濃度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執(zhí)法記錄儀視頻。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其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其具有如下量刑情節(jié):
1.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2.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3.?被告人陶某某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綜上,建議對被告人陶某某判處一個月拘役,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不適用緩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寧鄉(xiāng)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閩
檢察官助理:楊劍煒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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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陶某某現羈押于寧鄉(xiāng)市看守所。
2.證人和鑒定人名單各一份,案卷材料兩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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