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鄂云檢刑訴﹝2019﹞277號
被告人陶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09231989********,漢族,小學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鎮(zhèn)**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1時30分許,周某某駕駛鄂A****V號小型普通客車沿**鎮(zhèn)鄉(xiāng)村道路自西向東行駛至**鎮(zhèn)**路段時,與對向由被告人陶某甲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后(血液內(nèi)檢出乙醇含量114.55mg/100ml)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擦碰,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經(jīng)云某某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陶某甲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周某某承擔此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9年8月12日陶某甲與周某某達成賠償協(xié)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諒解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駕駛證、行駛證、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周某某、陶某乙的證言;3.鑒定意見;4.被告人陶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其具有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并發(fā)生交通事故、諒解、認罪認罰等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甲拘役二個月,可適用緩刑,并處罰金3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檢 察 員: 龔麗娜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陶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872747****。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