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溧檢訴刑訴〔2020〕198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231972********,漢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江蘇省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被告人陶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4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月3日17時許,被告人陶某某無證駕駛蘇DM****普通二輪摩托車,沿溧陽市寧新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溧陽市南渡鎮(zhèn)大圩村西公交站臺附近處時,與在非機動車道內行走的被害人朱某甲發(fā)生碰撞,致使朱某甲受傷。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認定,被害人朱某甲所受之傷為重傷一級。溧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陶某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害人朱某甲無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案發(fā)經過、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丁某某、朱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陶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傷,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陶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陶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王麗霞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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