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平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樂檢三部刑訴〔2020〕54號
被告人陶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9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樂平市,職業(yè):理發(fā)師,家住樂平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樂平市公安局于次日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柴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602811975********,漢族,小學文化,戶籍所在地江西省樂平市。職業(yè):個體經營,家住樂平市**鎮(zhèn)**村委**莊**村**號。因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因病取保候審。
本案由樂平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陶某某、柴某某涉嫌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8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8月的一天,許某甲(已判刑)為達到向楊某某借錢的目的,找到被告人陶某某要偽造一本其叔叔許某乙位于樂平市**小區(qū)**號**室的不動產權證。被告人陶某某通過微信找到被告人柴某某,并將偽造假證內容及費用三百元錢轉給柴某某,被告人柴某某再將該內容及費用轉給“小毆”制作假證,并收到回扣一百元。許某甲拿到該偽造的不動產權證后,向楊某某借款五萬元,并再次轉了666元給被告人陶某某。被告人陶某某于案發(fā)后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到案情況說明等相關書證;2、證人許某甲、楊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陶某某、柴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陶某某、柴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陶某某、柴某某伙同他人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陶某某同時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陶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判處被告人柴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一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樂平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鄭炳生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陶某某現(xiàn)羈押于樂平市看守所;被告人柴某某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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