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港檢公刑訴〔2020〕46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5211991********,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地及現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區(qū)**鎮(zhèn)**村**號。2012年8月5日,因購買及運輸無合法手續(xù)柴油,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2020年3月2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4月1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因案情復雜,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2020年2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2月份至6月19日,被告人陳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證以及未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情況下,以每噸4300元以上價格向肖某某(另案處理)等人購買柴油存儲于本區(qū)**鎮(zhèn)**村**號其家中院子地下油罐內,并雇傭陳某乙、陳某甲等(均另案處理)駕駛閩******、閩******改裝廂式貨車將柴油運輸至廈門、晉江**以每噸4500元以上加價銷售給他人。2019年6月8日至6月13日,被告人陳某某通過微信與受肖某某雇傭的張某某(另案處理)結算其向肖某某購買的重量為98.78噸、金額為人民幣494590元的油款。經審計,2019年4月4日至6月17日,閩******、閩******改裝廂式貨車從本區(qū)共計運載1468.56噸柴油至廈門、晉江**。2019年6月19日2時許,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民警對本區(qū)**鎮(zhèn)**村**號其家附近檢查時,被告人陳某某從停放于該房屋門口空地上用于看關的閩******的棕色現代牌小轎車內逃離,該車內的兩部手機,一部對講機及一本被告人陳某某的駕駛證被民警扣押,陳某甲從停放于該房屋院子內的閩******廂式改裝油罐車上逃離,該車上的一本陳某甲的駕駛證被民警扣押,后陳某乙駕駛閩******廂式改裝油罐車欲到該處裝載柴油時被民警當場抓獲,該車內一部對講機被民警扣押。民警在該院子空地下發(fā)現埋有一鐵質油罐,經檢驗及稱量,地下油罐、閩******油罐車內的成品油符合0號柴油相應項目的技術要求,凈重分別計0.14噸、11.02噸。
另查明,被告人陳某某于2019年8月6日主動到泉州市公安局泉港分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銀行卡交易記錄、車輛信息等書證;
2.證人證言:證人陳某某、林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及同案人肖某某、張某某等人的供述;
4.鑒定意見:審計報告、檢驗報告等;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檢查筆錄、稱重筆錄及照片等;
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電子物證檢查筆錄、電子證據光盤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未經行政許可,擅自經營國家規(guī)定的限制買賣的物品(成品油),擾亂市場秩序,非法經營數額計人民幣6706588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泉州市泉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俊張
檢察官助理陳小玲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七冊。
3.證人名單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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