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成新檢一部刑訴〔2020〕216號
被告人陳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6231978********,漢族,小學文化,無業(yè),四川省中江縣人,戶籍所在地:四川省中江縣**鄉(xiāng)**村**組**號。2001年7月因犯尋釁滋事罪被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2009年11月因犯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被中江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2016年3月13日刑滿釋放。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尋釁滋事罪批準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2月6日移送至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相關法律規(guī)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經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補充偵查一次,該局于2020年4月20日再次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期間經批準,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7日凌晨,被告人陳某、“胡某某”(真名不詳,在逃)、肖某某(已另處)、謝某某(已另處)等四人在成都市新都區(qū)大豐金麥KTV一包間內唱歌,臨近凌晨2時許,因KTV服務員到包間進行了打烊提醒,引發(fā)陳某不滿,其帶頭在包間內進行打砸,后又來到KTV一樓收銀臺處進行交涉,陳某為發(fā)泄情緒,借故生非,帶頭毆打KTV工作人員,并手持半截破碎啤酒瓶作為武器,將KTV兩名保安人員袁某某、申某劃傷,事發(fā)后四人逃離現場。經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區(qū)分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被害人袁某某、申某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2019年10月20日22時許,公安機關在金堂縣福興鎮(zhèn)三合碑上壩路設卡檢查時,將被告人陳某擋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辨認筆錄及照片、鑒定意見書、監(jiān)控視頻、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本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被告人陳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成都市新都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鄧強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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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陳某現羈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公安偵查卷叁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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