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龍檢公刑訴〔2019〕757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811979********,漢族,文盲,務工,戶籍所在地龍海市**鎮(zhèn)**村**號,住龍海市**鎮(zhèn)**梯**村**號**房。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3月31日被龍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9月4日被龍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15年3月4日被龍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因犯盜竊罪、危險駕駛罪,于2018年3月5日被龍海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7000元,于2018年8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龍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龍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811989********,漢族,小學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縣**鎮(zhèn)**村**號,住龍海市**鎮(zhèn)**梯**村**號**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龍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龍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6月19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到龍海市榜山鎮(zhèn)**城商場“**”門口輔道附近,盜走羅某某停放的一輛白色鳳凰牌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980元)?,F該車已追還失主。
2.2019年7月28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龍海市**鎮(zhèn)**路**號**單元**室門口,由被告人李某某望風,被告人陳某某盜走林某某停放的一輛白色雅迪二輪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1480元)。
3.2019年8月1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龍海市榜山鎮(zhèn)**商城天橋下停車場附近,盜走吳某某停放的一輛紅色雅迪二輪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3010元)。現該車已追還失主。
4.2019年8月3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到龍海市榜山鎮(zhèn)**商城天橋下停車場附近,盜走周某甲停放的一輛灰色雅迪二輪電動自行車(價值人民幣2670元)。
5.2019年8月15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到龍海市榜山鎮(zhèn)**商城地下停車場附近,盜走陳某某停放的一輛黑色南益牌閩D*****號二輪摩托車(價值人民幣1280元)?,F該車已追還失主。
被告人陳某某歸案后主動交代上述第5條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的電動自行車等物證;2.戶籍證明等書證;3.證人周某乙的證言;4.被害人羅某某、林某某、吳某某、周某甲、陳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龍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出具的關于電動自行車等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7.龍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單獨或伙同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分別為人民幣10420元和7160元,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均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款之規(guī)定,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某、李某某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并處罰金。建議適用簡易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海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李建生
代理檢察員:顏麗月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被羈押于龍海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現被羈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一冊。
3.《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2份、《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
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被告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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