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公訴刑訴〔2020〕132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25241960********,漢族,文盲,農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現(xiàn)住本縣**鎮(zhèn)**村。因犯盜竊罪,于2014年10月9日被新化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2015年1月9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新化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該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月25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在新化縣**鎮(zhèn)**村集市“**超市”門口扒得被害人廖某某人民幣1700元。2020年1月11日,陳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陳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材料、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等書證;2.被害人廖某某的陳述;3.證人陳某甲、劉某甲、劉某乙的證言;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勘驗、現(xiàn)場指認筆錄;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扒竊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并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新化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方東恩
檢察官助理:曾燕翔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在新化縣看守所,聯(lián)系電話1517385****。
2.案卷材料和證據叁冊(含檢察卷)。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