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一部刑訴〔2020〕15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岡市人,公民身份號碼4326231970********,漢族,初中文化,群眾,非人大代表或政協(xié)委員,戶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岡市**鎮(zhèn)**村**組**號。因犯盜竊罪,分別于2015年3月4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5年9月2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2019年1月10日被武岡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8月8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武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6月16日被武岡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岡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20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陳某某來到武岡市荊竹鋪鎮(zhèn)九塘村12組,趁王某某家無人且房門沒有上鎖,進入其一樓房間將其正在充電的VIVOX9手機盜走。經(jīng)鑒定,該手機價值380元,后被偵查機關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2.2020年4月4日1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來到武岡市荊竹鋪鎮(zhèn)三元村4組,趁周某某在家中二樓,進入其一樓房間將其正在充電的蘋果6plus手機盜走。幾分鐘后,周某某下樓發(fā)現(xiàn)自己的手機丟失,遂將情況告知正在附近吃飯的丈夫關某甲。關某甲和堂兄關某乙駕駛摩托車在三元橋附近將陳某某抓獲,并當場追回該手機。經(jīng)鑒定,該手機價值93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陳某某被偵查機關民警持傳喚證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領條、刑事判決書、戶籍資料等書證;2.證人李某某、關某甲、關某乙的證言;3.被害人王某某、周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扣押、辨認筆錄;6.價格認定結論書。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被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岡市人民法院
武岡市人民檢察院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某現(xiàn)羈押于武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證人、鑒定人名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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