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六部刑訴〔2020〕34號
被告人陳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3221990********,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農(nóng),出生地和戶籍地福建省仙游縣,現(xiàn)住福建省仙游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2020年1月21日被仙游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仙游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同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guī)定,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兩次(2020年4月18日至5月15日、2020年6月12日至7月9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案發(fā),被告人陳某伙同陳某甲(已判決),在明知買賣野生動物制品系違法行為,仍通過微信將拍攝圖片、錄制視頻推送的方式非法出售象牙制品,并將涉案象牙制品交由德邦快遞員吳某某(已判決)進行郵寄,后由公安機關攔截依法予以查獲。經(jīng)鑒定:涉案象牙制品重2.957kg,核定價值共計人民幣123209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陳某向仙游縣公安局投案歸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扣押清單等;
2.書證:立案決定書、到案經(jīng)過、戶籍證明等書證;
3.證人證言: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的供述和辯解;
5.同案犯的供述與辯解:同案犯陳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福建閩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等;
7.勘驗、辨認等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國家對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的管理規(guī)定,明知出售象牙等野生動物制品系違法犯罪行為,仍伙同他人非法予以出售,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123209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游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官文仙、林子高
??????????????????????????檢察官助理:方坤杰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在仙游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冊、其他證據(jù)材料24頁;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量刑建議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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