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某檢二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06281979********,漢族,中專文化,個體,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鎮(zhèn)**村**號。被告人陳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1日被該局取保候審,同年12月20日經本院決定并由該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非法經營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明知自己無煙草專賣許可證的情況下,采用從他人處購得假冒偽劣卷煙后存儲于其位于蘇州市吳某區(qū)**鎮(zhèn)**號的租房、加價后向吳某區(qū)**鎮(zhèn)、**街道等地店鋪銷售等手段,多次向張某甲、徐某某等人銷售南京(紅)、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13982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鎮(zhèn)**超市,采用上述手段,向張某甲銷售南京(紅)、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37880元。
2.2018年5月至同年7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社區(qū)**超市,采用上述手段,向徐某某銷售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12500元。
3.2018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鎮(zhèn)**超市,采用上述手段,向陳某某銷售南京(紅)、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42070元。
4.2018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超市,采用上述手段,向張某乙銷售南京(紅)、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44180元。
5.2018年1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鎮(zhèn)**社區(qū)**店,采用上述手段,向吳某某售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1850元。
6.2018年12月,被告人陳某某在吳某區(qū)**街道**超市,采用上述手段,向馮某某銷售南京(紅)、利群(新版)等品牌假冒偽劣卷煙,銷售金額人民幣1340元。
2018年12月24日,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民警與吳某區(qū)煙草局稽查人員聯(lián)合抓獲了被告人陳某某,并從其租房內查獲總價值人民幣63365元的各品牌假冒偽劣卷煙共計769條。
經江蘇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檢驗,涉案的香煙均系假冒注冊商標的偽劣卷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扣押清單、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2.證人張某甲、徐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江蘇省質量技術監(jiān)督煙草產品質量檢驗站對查獲卷煙出具的卷煙鑒別檢驗報告;
5.蘇州市吳某區(qū)公安局制作的提取筆錄、辨認筆錄及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2020年11月18日,被告人陳某某在辯護人在場的情況下,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違反國家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guī),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擾亂市場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琳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某現取保候審于福建省漳州市平和縣;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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