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泉豐檢二部刑訴〔2020〕93號??
被告人陳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001976********,漢族,初中文化,原系泉州市豐某某某甲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泉州市鯉城區(qū)道才巷**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001975********,漢族,高中文化,原系泉州市豐某某某甲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泉州市鯉城區(qū)八舍后尾**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001976********,漢族,高中文化,原系泉州市豐某某某甲汽車維修服務中心經營者。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泉州市鯉城區(qū)義全街**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4251983********,漢族,大學??莆幕的骋邑敭a保險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現場查勘定損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五一新村前街**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7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19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1251986********,漢族,大學本科文化,原系某乙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現場查勘定損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福建省福州市鼓樓區(qū)東水路**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同月1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505001980********,漢族,小學文化,原系某乙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現場查勘定損員。戶籍所在地及住址均為泉州市鯉城區(qū)菜園頂**號。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被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豐澤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戴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分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2月17日、2020年2月17日已分別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聽取了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被告人吳某某、陳某某、戴某某涉嫌保險詐騙案,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自2020年2月18日至3月18日,2020年4月30日至5月29日),因案情復雜,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2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月18日,2020年4月19日至5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林某某涉嫌保險詐騙案,因部分事實不清,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2次(自2020年3月31日至4月28日,2020年5月28日至6月22日),因案情復雜,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上述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3人在本區(qū)少林路**號共同經營豐某某某甲汽車維修服務中心(類型:個體工商戶)。在上述經營期間,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3人多次采用制造虛假事故、偽造被保險人簽名,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手段,騙取某乙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泉州支公司(以下簡稱某乙保險公司)為履行保險合同而支付的保險金。某乙保險公司查勘定損員即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吳某某3人,在上述虛假事故查勘定損過程中,給予方便配合虛假理賠,致使某乙保險公司在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被騙取保險金,后收受被告人陳某某等人支付的所謂推修費。經博弈中立保險公估(北京)有限公司稽查,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共制造虛假理賠案件77起,虛假理賠金額為人民幣761372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被告人郭某某參與虛假理賠案件15起,虛假理賠金額為231220元;被告人林某某參與虛假理賠案件13起,虛假理賠金額為217096元;被告人吳某某參與虛假理賠案件10起,虛假理賠金額為89930元。
2019年9月28日,公安機關在泉州市鯉城區(qū)將被告人吳某某抓獲歸案;2019年9月29日,公安機關在晉江市將被告人戴某某抓獲歸案;2019年9月30日、11月12日、11月20日、12月27日,被告人陳某某、郭某某、朱某某、林某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先后向公安機關投案。上述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立案決定書、勞動合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基本信息、某甲汽修廠支付某乙保險公司業(yè)務費統(tǒng)計表、理賠卷宗等;
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張某某、劉某某、謝某某、王某某、鄭某某等多人證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吳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辨認筆錄:被告人、證人的辨認筆錄等;
5.鑒定意見:博弈中立保險公估(北京)有限公司稽查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上述6名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吳某某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保險公司履行保險合同過程中,采用詐騙手段,騙取保險公司財物,其中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合同詐騙數額巨大,被告人郭某某、林某某、吳某某合同詐騙數額較大,其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郭某某、林某某案發(fā)后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戴某某、吳某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上述被告人均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簡易程序,請依法分別判處。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軼寒
檢察官助理:肖舒婷
2020年6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朱某某、戴某某、郭某某、林某某、吳某某現均羈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四十九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六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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