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臺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天檢一部刑訴〔2020〕669號
被告人陳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310231993********,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省天臺縣**街道**村**號。2014年10月20日因犯盜竊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17年8月8日因犯盜竊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8年1月31日因犯盜竊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8年9月30日因犯盜竊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19年8月23日因犯盜竊罪被天臺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2020年1月25日刑滿釋放。因本案于2020年4月5日被天臺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同年4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臺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告知其認罪認罰的法律后果,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3月20日前后的一天,被告人陳某竄至天臺縣**街道**小區(qū)被害人楊某某經(jīng)營的便利店門口,利用隨身攜帶的剪刀將便利店門口的喜羊羊搖搖車投幣口膠帶剪掉,盜得搖搖車內(nèi)人民幣157元。
(二)2020年3月26日23時左右,被告人陳某竄至天臺縣**街道**小區(qū)對面的電動車充電棚處,將充電棚的鐵皮剪掉,打開充電箱門,盜得箱內(nèi)人民幣200元。
(三)2020年4月4日8點30分左右,被告人陳某竄至天臺縣**街道**小區(qū)**瓷磚店內(nèi),盜得被害人褚某某放在店內(nèi)吧臺的一個粉色手提包,包內(nèi)有人民幣295元。2020年4月5日,天臺縣公安局在陳某處扣押到人民幣80元,并發(fā)還被害人。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被扭送到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其中第(一)筆犯罪事實系公安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扣押筆錄、清單、發(fā)還清單、前科核查證明、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朱某某、張某某、呂某某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害人褚某某、楊某某陳述;
????4.被告人陳某供述和辯解;
????5.物證檢驗報告、精神鑒定意見書;
6.辨認筆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搜查筆錄;
7.視頻監(jiān)控。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曾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系累犯,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依法應當從重處罰,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能夠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天臺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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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在天臺縣看守所。
2、移送本案偵查卷貳冊,檢察卷壹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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