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陳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40111198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為廣州市白云區(qū)**鎮(zhèn)**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29261968********,漢族,文化程度小學,戶籍地為四川省南充市蓬安縣**鎮(zhèn)**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1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唐某某涉嫌賭博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3月9日以被告人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補充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月28日、3月2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陳某某、唐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唐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F陂g,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自2019年1月份開始,被告人陳某某在本市白云區(qū)**鎮(zhèn)**路**號擔任六合彩賭博網(wǎng)站“泰山”的代理并接受同案人龍某甲(另案起訴)等人投注網(wǎng)上“六合彩”,涉案投注金額經(jīng)統(tǒng)計為人民幣488013元。
2、2019年9月9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某酒后駕駛一輛懸掛車牌號為粵A2****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本市白云區(qū)尖澎路106國道路口路段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陳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為105.0mg/100ml。
3、自2017年8月份開始,被告人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在本市白云區(qū)鶴龍街,通過接受蒲某某等20余人投注網(wǎng)上六合彩賭博并從中抽水盈利。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繳獲的作案工具手機等物證;
2、到案經(jīng)過、扣押清單、微信轉賬記錄等書證;
3、證人龍某甲、潘某某、蒲某某、龍某乙的證言;
4、被告人陳某某、唐某某的供述;
5、鑒定意見;
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某、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唐某某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結伙開設賭場,情節(jié)嚴重,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分別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開設賭場罪、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唐某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某犯開設賭場、危險駕駛二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數(shù)罪并罰。陳某某、唐某某犯罪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刑罰,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州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文偉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某、唐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廣州市白云區(qū)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七冊及光盤資料八張。
3、繳獲的作案工具蘋果、三星牌無線移動電話機各1臺,現(xiàn)存放于廣州市公安局白云區(qū)分局,建議依法判處沒收。
3、《具結書》1份。
4、本案為部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建議對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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