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陳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5225291994********,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街道**村**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27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6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陳某、陳某甲、某某某、蔡某(后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在安順市西某某東關辦清水灣關云KTV唱歌時,某某某與彭某某因經(jīng)濟糾紛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執(zhí),某某某隨即將此事告訴陳某、陳浩東等人,因陳某想為某某某出氣便與彭某某在電話里互相辱罵,且兩人相約在清水灣酒吧街轉盤處解決此事,為此蔡平還電話邀約劉某某(另案處理)到現(xiàn)場幫忙,劉某某隨即帶上羅飛等四人(基本信息不詳)到清水灣酒吧街找到蔡某、陳某等人。凌晨1時許,彭某某與彭某、李某某到西某某東關辦清水灣酒吧街路口,彭某某等人與某某某、陳某、劉某某一行人見面后便發(fā)生毆斗,在此過程中陳濤持刀捅傷彭某某,且陳某、劉某某一直持刀追打逃跑的彭某某,幾分鐘后陳某、劉某某等人停手離開。后經(jīng)鑒定,彭某某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2019年8月12日,陳某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下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某某某、劉某某、王某某等9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安西)公(司)鑒(法臨)字[2019]113號鑒定文書;6.辨認筆錄:陳某、劉某某等人的辨認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斗毆,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鑒于被告人陳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婕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陳某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光碟柒張。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西區(qū)檢一部刑訴〔2020〕357號
被告人陳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布依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鎮(zhèn)寧布依族苗族自治縣雙龍山街道院府關村四組。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6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于2019?年8月27日被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貴州省安順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濤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1月1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20年3月25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2020年2月11日、2020年4月2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6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陳濤、陳浩東、肖廣兵、蔡平(后兩人另案處理)等人在安順市西某某東關辦清水灣關云KTV唱歌時,肖廣兵與彭老二因經(jīng)濟糾紛在電話里發(fā)生爭執(zhí),肖廣兵隨即將此事告訴陳濤、陳浩東等人,因陳濤想為肖廣兵出氣便與彭老二在電話里互相辱罵,且兩人相約在清水灣酒吧街轉盤處解決此事,為此蔡平還電話邀約劉輝(另案處理)到現(xiàn)場幫忙,劉輝隨即帶上羅飛等四人(基本信息不詳)到清水灣酒吧街找到蔡平、陳濤等人。凌晨1時許,彭老二與彭坤、李勇勇到西某某東關辦清水灣酒吧街路口,彭老二等人與肖廣兵、陳濤、劉輝一行人見面后便發(fā)生毆斗,在此過程中陳濤持刀捅傷彭老二,且陳濤、劉輝一直持刀追打逃跑的彭老二,幾分鐘后陳濤、劉輝等人停手離開。后經(jīng)鑒定,彭老二的損傷為輕傷二級。
2019年8月12日,陳濤在公安機關電話傳喚下主動投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書證:人員基本信息、抓獲經(jīng)過、刑事判決書及釋放證明等;2.證人證言:證人肖廣兵、劉輝、王佳佳等9人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彭老二的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濤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安西)公(司)鑒(法臨)字[2019]113號鑒定文書;6.辨認筆錄:陳濤、劉輝等人的辨認筆錄及照片;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濤伙同他人聚集多人持械斗毆,致一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鑒于被告人陳濤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zhí)行完畢五年后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同時,被告人陳濤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此致
貴州省安順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段婕
2020年5月9日
附:1.被告人陳濤現(xiàn)羈押于安順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肆冊,光碟柒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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