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楊檢刑訴〔2020〕37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303291966********,漢族,小學文化,原系上海**旅游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泰順縣**鎮(zhèn)**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取保候審,2020年6月10日經本院決定繼續(xù)取保候審。2020年9月23日,經本院決定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4月,被告人陳某甲在上海市虹口區(qū)注冊成立上海**旅游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并擔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6月變更為謝某某)及實際經營人,先后在上海市虹口區(qū)**路**號**大廈**室、上海市楊某某**路**號**廣場**座**樓**室設立門店,招募并管理業(yè)務團隊以投資旅游項目為名對外宣傳并許以高額利息回報,吸引社會不特定公眾參與投資,通過與投資人簽訂《借款合同》等方式變相非法吸收公眾資金,共計人民幣(下同)約400萬元。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陳某甲接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民警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配合調查,并陸續(xù)向公安機關退贓共計12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檔案機讀材料》《營業(yè)執(zhí)照》等工商材料,證實**公司的工商注冊信息。
2.《宣傳單》、業(yè)務員名片,證實**公司的實際經營地及宣傳情況。
3.《協(xié)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回執(zhí))》《調取證據通知書(副本)》《調取證據清單》、隨行付支付有限公司提供的**公司的第三方交易平臺交易明細以及陳某甲、謝某某名下銀行賬戶交易明細,證實**公司使用上述第三方支付平臺吸收資金以及資金的使用情況。
4.證人陳某乙等人的證言、《案件調查取證表》《借款合同》《還款承諾書》、收據、POS機簽購單、銀行賬戶明細等材料,證實**公司的實際經營人系陳某甲,該公司以投資旅游項目為名向社會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以及上述投資人經**公司業(yè)務員介紹投資并未收回本金的情況。
5.上海**事務所有限公司《關于上海**旅游文化發(fā)展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會計鑒定意見書》《會計鑒定意見書補充說明》,證實**公司吸收公眾資金及資金使用的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到案情況》,證實本案的案發(fā)及被告人陳某甲的到案經過。
7.公安機關《扣押決定書(副本)》《扣押清單》,證實2019年6月11日至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陳某甲退贓12萬元。
8.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的歷次供述,對上述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伙同他人,違反國家金融法律規(guī)定,未經依法批準,以投資相關項目名義非法向社會公眾變相吸收資金,擾亂金融秩序,吸收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陳某甲具有自首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上海市楊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雯蓉
檢察官助理錢文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羈押于上海市楊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冊、補充證據材料一冊、《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書》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量刑建議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5.《隨案移送贓證款物品清單》二份;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對于第三款規(guī)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等材料。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