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四部刑訴〔2020〕146號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6124271975********,漢族,初中文化,海安**建材有限公司副總經(jīng)理,出生地陜西省平利縣,住江蘇省海安市**街道**村**組**號。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5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7月31日經(jīng)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執(zhí)行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某甲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丁某某的近親屬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甲于2017年4月?lián)魏0?*建材有限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期間,在公司車隊長向其匯報蘇F9****混凝土泵車輸送臂架第三節(jié)有裂紋后,違反該泵車《技術資料》禁止性要求,安排人員進行焊接。2019年2月22日13時許,蘇F9****混凝土泵車在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承建的海安市**小學工地輸送混凝土過程中,泵車臂架第三節(jié)斷裂并向東傾斜,臂架及輸送管砸中正在扶住泵車輸送管末端軟管的瓦工丁某某頭部,經(jīng)120救護人員現(xiàn)場確認,丁某某已當場死亡。
經(jīng)海安市**小學“2·22”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調查認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蘇F9****泵車第三節(jié)臂架疲勞斷裂、傾覆,砸中施工人員。被告人陳某甲在未經(jīng)**集團有限公司同意的情況下,違規(guī)安排人員在斷裂處原結構鋼板裂痕加焊了鋼板,對事發(fā)泵車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事故負直接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經(jīng)偵查人員電話通知主動到案;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江蘇**建設有限公司、海安**建材有限公司賠償被害方110萬元,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取得被害方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海安市人民政府關于事故結案的批復、海安市**小學“2·22”機械傷害事故調查組出具的事故調查報告、海安市公安局調取的事故泵車技術資料、居民死亡醫(yī)學證明書、當事人簽訂的刑事和解協(xié)議書等書證;
2.證人周某某、楊某某、李某某等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檢查筆錄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生產(chǎn)、作業(yè)中違反安全管理的規(guī)定,因而發(fā)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經(jīng)通知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視為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害方經(jīng)濟損失得到賠償,被告人陳某甲與被害方達成刑事和解協(xié)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永根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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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聯(lián)系電話:182528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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