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19〕3782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41978********,漢族,初中,無業(yè),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詔安縣**鎮(zhèn)**村**號,因詐騙嫌疑,于2019年7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詐騙罪,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7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執(zhí)行逮捕?,F(xiàn)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將本案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補充偵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于同年9月17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7月,犯罪嫌疑人“桐哥”和犯罪嫌疑人陳某乙(綽號“芭樂”、另案處理)來到緬甸撣邦北部果敢自治區(qū)老街市,使用老街市東城區(qū)**號獨立的四合院為窩點,陸續(xù)糾集、拉攏被告人周某甲、周某乙、林某甲、黃某甲、顏某某、譚某某、黃某乙、侯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代某某、黃某丙、唐某某、潘某甲、林某丁、封某某、顏某某、劉某甲、李某甲等多人入伙,逐步形成電信詐騙犯罪集團,對中國境內(nèi)電信網(wǎng)絡用戶實施詐騙犯罪活動。其詐騙手法是“冒充公、檢、法詐騙”,主要犯罪流程是:詐騙集團老板通過電腦SKYPY將電話詐騙用的劇本傳給窩點電腦手,電腦手打印出來交給窩點負責人,負責人根據(jù)劇本對窩點工作人員進行培訓。然后每天老板會將1000個中國公民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資料傳給電腦手,電腦手進行打印后分給一線撥打電話的人員,一線人員根據(jù)劇本內(nèi)容經(jīng)由VIOP網(wǎng)絡撥打電話,虛構被害人涉嫌從事違法犯罪活動,要被害人找當?shù)毓矙C關報案,如果被害人上鉤,一線人員就將電話轉(zhuǎn)接至二線,二線人員繼續(xù)跟被害人談,二線人員自稱是公安機關,通過電話制作筆錄,做完后會讓被害人找檢察院,然后電話轉(zhuǎn)接至三線,三線人員以檢察官的身份負責騙被害人將錢打入臺灣老板指定的賬號。
該詐騙犯罪集團的組織架構及角色分工如下:1.老板(首要分子)為“桐哥”、“芭樂”,主要從事提供原始資金和電腦、手機等作案設備、租用活動場地、招募骨干成員并實施員工培訓等工作,也是詐騙所得的主要受益人?!巴└纭闭心贾苣臣祝ㄒ哑鹪V)為該窩點負責人,周某甲負責幫助老板安排所有人員的工作和住宿飲食,結算成員的工資及提成,支付詐騙集團的日常生活開支,參與培訓詐騙業(yè)務;2.周某乙(已起訴)為電腦手,主要負責電腦、網(wǎng)絡和通訊設備的維護,制作業(yè)績表、工資單等,并且每天將上線發(fā)來的公民身份信息打印出來交給一線,每月固定工資10000元人民幣;3.一線人員有林某甲、黃某甲、顏某某、譚某某、黃某乙、侯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代某某(均已起訴),主要負責根據(jù)電腦手提供的1000個中國公民身份信息、電話號碼等資料進行撥打詐騙電話,底薪5000元,提成為詐騙金額的5.5%;4.二線人員有黃某丙、唐某某、潘某甲、林某丁、封某某(均已起訴)及被告人陳某甲,主要負責接聽一線轉(zhuǎn)接過來的電話,冒充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沒有底薪,提成為詐騙金額的8.5%;5.三線人員有顏某某、劉某甲、李某甲(均已起訴),主要負責接聽二線轉(zhuǎn)接過來的電話,冒充檢察院工作人員進行詐騙,沒有底薪,提成為詐騙金額的7%。
現(xiàn)經(jīng)核實:周某甲等人以上述手段分別對被害人賈某某、楊某甲、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羅某某、黃某丁、張某甲、張某乙、覃某甲、鄭某某、韓某某、任某某、花某某、張某丙、王某某、潘某乙、黃某戊、明某某、胡某某、歐某某、馮某某、羅某甲、覃某乙、張某丁、莫某某、阮某某、董某某、鮑某某、韋某某、李某丁、馬某某、陳某丙、湯某某、謝某某、符某某、夏某某、張某戊、朱某甲、林某戊、楊某某、趙某某、向某某、馬某某、陳某丁、陳某戊、周某丙、高某某、周某丁、龔某某、吳某甲、朱某乙、楊某乙、周某戊、吳某乙、鄧某某、羅某乙、林某己、劉某乙、劉某丙、羅某丙、黃某己、陳某己、王某某等人進行詐騙,共計詐騙人民幣5514281元。
被害人賈某某(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區(qū))等人發(fā)現(xiàn)被騙后陸續(xù)報警。2019年7月1日,被告人陳某甲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
經(jīng)依法提取涉案的電話座機、電腦、語音網(wǎng)關、路由器、交換機、筆記本電腦并鑒定,證實:賬戶號碼為“58800”通過主叫IP“45.32.118.146”地址共撥打電話22798次,其中通話時長大于0的10638次,通話時長等于0的12160次。?賬戶號碼為“58800”通過主叫IP“45.77.175.247”地址共撥打電話15586次,其中通話時長大于0的7697次,通話時長等于0的7889次。賬戶號碼為“58800”通過主叫IP“45.77.175.247”地址共撥打電話4368次,其中通話時長大于0的2263次,通話時長等于0的2105次。賬戶號碼為“58800”通過主叫IP“45.77.35.3”地址共撥打電話11539次,其中通話時長大于0的6177次,通話時長等于0的5362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作案工具;2.書證:到案經(jīng)過,被告人身份證明,手機通話清單,扣押清單,情況說明等;3.證人證言:證人黃某庚、周某甲、周某乙、林某甲、黃某甲、顏某某、譚某某、黃某乙、侯某某、邱某某、林某乙、林某丙、代某某、黃某丙、唐某某、潘某甲、林某丁、封某某、顏某某、劉某甲、李某甲的證言;4.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賈某某、楊某甲、李某乙、梁某某、李某丙、羅某某、黃某丁、張某甲、張某乙、覃某甲、鄭某某、韓某某、任某某、花某某、張某丙、王某某、潘某乙、黃某戊、明某某、胡某某、歐某某、馮某某、羅某甲、覃某乙、張某丁、莫某某、阮某某、董某某、鮑某某、韋某某、李某丁、馬某某、陳某丙、湯某某、謝某某、符某某、夏某某、張某戊、朱某甲、林某戊、楊某某、趙某某、向某某、馬某某、陳某丁、陳某戊、周某丙、高某某、周某丁、龔某某、吳某甲、朱某乙、楊某乙、周某戊、吳某乙、鄧某某、羅某乙、林某己、劉某乙、劉某丙、羅某丙、黃某己、陳某己、王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電信數(shù)據(jù)鑒定;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技術分析報告,通話清單,微信交易記錄,電子數(shù)據(jù),現(xiàn)場照片(電子版)。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電信網(wǎng)絡技術手段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陳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郭勁航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1冊。
3.證人名單、量刑建議書各1份。
4.本院訊問筆錄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