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東檢刑訴〔2018〕160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412031952********,漢族,高中文化,農(nóng)民,安徽省阜陽市人,住阜陽市潁東區(qū)**路**號樓**單元**室。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1月22日被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取保候?qū)彙?018年5月17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詐騙罪,于2018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需要補充證據(jù),于2018年6月15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經(jīng)補充偵查后于同年7月10日重新移送審查起訴。2018年8月3日依法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4月,被告人陳某甲位于阜陽市潁東區(qū)**辦事處**路社區(qū)**莊共有二處共計579平方米的房屋屬于阜陽市阜陽市**村改造項目范圍。為了在征遷安置過程中,獲得安置補償利益最大化,陳某甲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獲得拆遷安置面積。具體犯罪事實如下:
1.被告人陳某甲采取通過小廣告制作虛假戶口簿的方式,虛增陳某乙、蔣某甲、蔣乙3口人,同時又采取重復申報已享受國家安置房的女兒陳某丙、聶某甲、聶某乙3口人的方式,于2016年4月26日簽訂了031號阜陽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協(xié)議書,以共計15口人(其中虛增6口人)獲得安置面積共計450平方米。經(jīng)估價鑒定,被詐騙的180平方米的房屋價值人民幣563220元。
2.被告人陳某甲采取向阜陽市潁東區(qū)城市建設與管理改造指揮部提供偽造的房產(chǎn)面積為129平方米的房產(chǎn)證的方式,于2016年4月26日簽訂了032號阜陽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協(xié)議書,從而獲得安置面積為129平方米房屋一套。經(jīng)估價鑒定,被詐騙的129平方米的房屋價值人民幣403641元。
另查明,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陳某甲退回補償款共計211055元至阜陽市潁東區(qū)城建指揮部拆遷項目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民事判決書、阜陽市潁東區(qū)**片區(qū)城中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銀行立存單明細、阜陽市工程建設項目中標通知書、阜陽市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協(xié)議書等書證;
2.阜陽市潁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潁東價認定【2017】106號、【2018】47號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阜陽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阜)公(文檢)鑒字【2017】62號印章檢驗鑒定意見;
3.阜陽市公安局潁東分局制作的辨認筆錄;
4.證人李某某、陳某丙、蔣某甲、陳某乙等人的證言;
5.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式,騙取國家安置還原房,價值人民幣710906元,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實施了詐騙行為,但公共財物尚未被其控制即被查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阜陽市潁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 王灼娟
2018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19558****;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3冊;
3.證人李某某、陳某丙、蔣某甲、陳某乙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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