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會理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會檢公訴刑訴〔2020〕79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34251986********,漢族,初中文化,四川省會東縣人,住會東縣**鄉(xiāng)**村**組**號。2017年10月16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會理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8年10月12日解除取保候審。?
本案由會理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挪用資金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與被告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被告人陳某甲系會理縣**公司的工作人員,擔任該公司區(qū)域銷售經理職務,負責會東及會理區(qū)域農資產品的銷售及貨款收取等事宜。2016年1月至10月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取農資貨款13萬余元未上交公司而用于個人使用,2016?年10月底,公司清理帳目時發(fā)現(xiàn)陳某甲未將收取的貨款交回公司,便于2016年11月8日與陳某甲解除勞動合同。之后陳某甲到浙江等地打工,2017年10月12日與公司達成還款協(xié)議,并于當日還款5萬元,過后陸續(xù)歸還貨款項2.5萬元給公司,2020年3月30日歸還公司全部尾款58900元,取得公司諒解。案發(fā)后陳某甲主動到會理縣公安局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營業(yè)執(zhí)照、勞動合同、工資花名冊、情況說明、收條、諒解書等書證;2、受害人陳某乙的陳述;3、證人陳某丙、亢某某、胡某某、楊某某、王某某、劉某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13萬余元歸個人使用超過3個月未還,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犯罪以后陳某甲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案發(fā)后陳某甲積極退賠全部贓款,取得受害人諒解,可以酌定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6個月至1年6個月有期徒刑,并可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會理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友瓊
陳??娥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居住在會東縣**鄉(xiāng)**村**組**號,聯(lián)系電話:1800829****;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起訴書正本1份,副本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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