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刑訴〔2020〕Z385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821979********,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雷州市,住雷州市**鎮(zhèn)**村**號。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經徐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15日被徐某某公安局逮捕。
辯護律師:陳柏泉,律師執(zhí)業(yè)證編號:14420201510173289,工作單位:廣東劉志均律師事務所。
劉疊,律師執(zhí)業(yè)證編號:14420200810824429,工作單位:廣東劉志均律師事務所。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以被告人陳某甲為首的傳銷領導、組織活動在廣西北海市為據(jù)點,騙取他人加入所謂的國家惠民“陽光工程1040資本運作項目工程”(下稱“1040工程”)。2015年以來,被告人陳某甲傳銷組織的下線人員陳某乙、莫某某以廣西北海市城市規(guī)劃建設現(xiàn)代化,有建筑業(yè)等有生意可做,到北海市進行考察,旅游等為借口,將下線人員逐一先后誘騙到北海市進行游說,鼓吹“1040工程”為政府由國外引進項目,是國家目前對廣西北海市扶持民間致富的政策,該項目投資少,回報大,零風險,努力發(fā)展最終可有1040萬元的收入等。為了更好地蠱惑被發(fā)展對象,還設置了北海市本地人、現(xiàn)役軍人、公務人員、少數(shù)民族、西藏、有犯罪記錄人員不得參加的門檻。然后騙取被發(fā)展對象加入該傳銷組織所謂的“1040工程”需要購買支付69800元才能獲得加入資格,并成為業(yè)務主任。獲得加入資格后,介紹人便要求新加入者到國家四大銀行以自己名義開設兩張銀行卡(分別為投資卡和工資收入卡),將70000元存入銀行投資卡中,并由介紹人引導加入者將原密碼改掉,重新設置新密碼便于上線人員的支取,再通過介紹人帶去填寫申購表、提交本人身份證復印件、投資銀行卡等手續(xù)后便正式成為該組織成員。加入后的次月,由該組織再返還19700元到本人的工資收入卡中作為工作中的生活費用。截至案發(fā),以被告人陳某甲為首的傳銷活動組織下線人員已達60多人,涉案金額累計約達200多萬元,現(xiàn)查實被告人陳某甲下線人員有:周某甲、周某乙、梁某甲、柯某某、肖某甲、周某丙、柯某某、蔡某某、徐某某、林某甲、梁某乙、陳某丙、蘇某甲、周某丁、李某某、潘某某、蘇某乙、陳某丁、林某乙、盧某甲、盧某乙、梁某丙、劉某某、周某戊、羅某某、肖某乙、林某丙、段某某、周某己、陳某戊、陳某己、鐘某某等人。根據(jù)級別和人數(shù),被告人陳某甲在“1040工程”的傳銷組織中,已成為老總級別。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銀行賬戶清單、通話清單等書證;2.被害人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陳述;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辨認筆錄、辨認相片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繳納費用的方式騙取被害人獲得加入資格,并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fā)展人員的數(shù)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jù),引誘參加者繼續(xù)發(fā)展他人參加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物,擾亂了經濟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華巍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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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偵查卷八冊、檢察卷一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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