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杭蕭檢四部刑訴〔2020〕434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309021982********,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陽市資陽區(qū)**鄉(xiāng)**村**號。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9年12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蕭山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間退回補充偵查一次,依法延長審查期限兩次。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陳某甲竄至蕭山區(qū)**街道**村陳某乙的租房內(nèi),盜竊租房內(nèi)的中國**銀行信用卡一張,后利用其POS機盜刷信用卡內(nèi)錢款10000元。
2.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陳某甲竄至蕭山區(qū)**街道**村陳某乙的租房內(nèi),盜竊租房內(nèi)的中國**銀行信用卡一張,后利用其POS機盜刷信用卡內(nèi)錢款5000元。
3.2019年10月5日,被告人陳某甲竄至蕭山區(qū)**街道**村陳某乙的租房內(nèi),盜竊租房內(nèi)的**銀行信用卡一張,后利用其POS機盜刷信用卡內(nèi)錢款13000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歸還了部分贓款,取得了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微信聊天記錄、銀行賬戶信息及交易明細、扣押清單、微信賬戶交易明細、支付寶賬戶交易明細、手機銀行賬戶明細截圖、諒解書、戶籍證明等;
2.證人證言:證人彭某某、馬某某、曹某某、陸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證言、案發(fā)經(jīng)過、抓獲經(jīng)過;
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5.勘驗筆錄:現(xiàn)場勘驗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杭州市蕭山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于志強
?二○二○年六月九日
附: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杭州市蕭山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冊、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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