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啟檢一部刑訴〔2021〕69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7281985********,漢族,高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長垣縣**鎮(zhèn)**村**號,租住啟東市**鎮(zhèn)**村。被告人陳某甲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啟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變更為取保候審。2021年1月29日,本院決定對被告人陳某甲取保候審。
本案由啟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陳某甲于2020年9月,在其手機上以驗證碼登錄的方式登錄被害人陳某乙的支付寶賬戶,并重置支付密碼。2020年9月10日15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通過陳某乙的支付寶賬戶領取備用金人民幣100元至被害人陳某乙的支付寶余額賬戶,并用支付寶賬戶代付的方式充值人民幣2000元到被告人陳某甲的個人賬戶。當日17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因害怕發(fā)現將人民幣2000元退還至陳某乙支付寶賬戶綁定的中國建設銀行卡內。當日23時許,被告人陳某甲又以上述方式分兩次將陳某乙的賬戶內人民幣6000元充值到被告人陳某甲的個人賬戶。
被告人陳某甲于2020年9月11日,在啟東市**鎮(zhèn)被民警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案發(fā)后,陳某甲退賠全部贓款。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某甲的戶籍證明、支付寶交易記錄等書證;
2.證人陳某丙、張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陳某乙的陳述;
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5.啟東市公安局制作的手機檢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啟東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龔昕炘
檢察官助理:何杰
2021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取保候審于啟東市**鎮(zhèn)**村;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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