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徐檢刑訴〔2020〕Z440號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08251973********,漢族,文盲或半文盲,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徐某某**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經徐某某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8月4日被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2020年5月25日10時許,被告人陳某甲竄到徐某某下橋鎮(zhèn)勇士農場勇士市場南門側的店鋪內盜竊了被害人朱某某的2包“玉溪”(和諧)香煙用于吸食,經價格認定被盜香煙值款76元。???
二、2020年5月26日10時許,被告人陳某甲竄到徐某某下橋鎮(zhèn)勇士農場勇士市場南門對面的店鋪內盜竊了被害人林某某的2包“玉溪”(普通)香煙用于吸食,經價格認定被盜香煙值款44元。
三、2020年6月2日9時許,被告人陳某甲竄到徐某某下橋鎮(zhèn)勇士農場勇士市場內的店鋪盜竊了被害人楊某某的一瓶花生油(10斤裝),并于當天賣給一名吸毒人員,獲取贓款50元用于購買毒品吸食,經價格認定被盜花生油值款12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的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價格認定結論、指認筆錄、辨認筆錄、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三次盜竊被害人的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華巍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羈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公安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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