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個檢一部刑訴〔2020〕193號
被告人陳某甲,綽號“陳某乙”、“小狗”、“老海豹”,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5011997********,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個舊市**鎮(zhèn)**村民委員會**村。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盜竊罪被個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個舊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個舊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盜竊罪、詐騙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及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2月6日至5月2日期間,被告人陳某甲在個舊市云錫機廠社區(qū)居委會鄢棚南路**號**幢**單元**號被害人溫某某家中,趁其不備,采取利用被害人溫某某的手機輸入事先掌握的支付密碼,通過支付寶轉賬、微信套現等方式,先后10次將被害人溫某某的人民幣共計19200.52元盜走。
2020年4月16日至4月27日期間,被告人陳某甲虛構差公司欠款、被人軟禁、車禍等事實,先后7次騙取被害人溫某某的人民幣共計170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口證明、抓獲經過、銀行流水等書證;
2.被害人溫某某的陳述;
3.證人羅某某、楊某某的證言;
4.辨認筆錄及照片;?????
5.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他人財物;且采用虛構事實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私人財物,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九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實行數罪并罰。被告人陳某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是坦白,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特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個舊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曾園滿
(院?。?/span>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羈押于個舊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二冊、《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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