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普檢刑訴〔2020〕548號
被告人陳某甲,性別:**,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4307211985********,**族,**文化,個體經營,戶籍在湖南省安鄉(xiāng)縣**村**號,暫住本市靜安區(qū)**路**室**路。2020年5月31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和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晚,被告人陳某甲和陳某乙、李某某等人一同飲酒吃飯。當晚23時4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在**路非機動車道內逆向步行回家,行至本市普陀區(qū)**路**號**路附近時,與騎電動車經過此處的被害人桑某某因行路糾紛發(fā)生爭吵,繼而引發(fā)肢體沖突。二人停手后,被告人陳某甲致電陳某乙告知被打。陳某乙、李某某(均另案處理)趕到現(xiàn)場后,三人對桑某某共同毆打,期間,桑某某將陳某甲手指咬傷,最后雙方被人勸開,桑某某報警。民警到場后,被告人陳某甲又踢了桑某某左后腰部一腳。經司法鑒定,桑某某系遭受外力作用致肋骨骨折2處以上(左側第9、10肋骨骨折),構成輕傷(二級)。
2020年5月31日,被告人陳某甲接民警電話通知自行至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并如實供述上述事實。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害人桑某某的陳述、辨認筆錄及辨認照片,證明案發(fā)當晚,其騎車途徑**路500號附近時,因行路糾紛和一男子(陳某甲)發(fā)生爭吵和肢體沖突。雙方分開后陳某甲打了電話,其準備離開時又有兩名男子(陳某乙和李某某)到場,三人共同對其毆打,期間其有咬傷陳某甲手指。后來雙方被人勸開,其報警。之后有警車經過,在民警下車后,其被一名男子踢了左后腰部一腳,之后就站不起來了,感覺應該是這一腳把肋骨踢骨折的事實。
2.證人陳某乙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和陳某甲等人在**路388號飯店里喝酒吃飯。23時許,吃完后陳某甲一人走回去。后其接到陳某甲電話說被打,其就和李某某一起趕過去,趕到現(xiàn)場后其和陳某甲一起打了對方,后來其就和李某某一起拉架,但陳某甲還是在打對方,期間因見陳某甲手被對方咬傷,其和李某某一起把對方推倒在欄桿上。雙方不打后,其在那里等警車,看見警車來了,其去攔警車的事實。?????????????????????????????????????????????????
3.證人李某某的證言,證明案發(fā)當晚,其和陳某甲等人在**路388號飯店里喝酒吃飯。23時許,吃完后陳某甲一人走回去。后來陳某乙說陳某甲被打了,其和陳某乙一同趕過去。到場后,其和陳某乙拉著對方男子想讓他離開,男子堅持要報警,陳某甲則用拳頭打對方。期間,看見陳某甲手指被對方咬傷了,其和陳某乙一起把對方推倒在地,后來警車來了,其就去攔警車。警車來后,其看見陳某甲又踢了對方一腳的事實。
????4.道路監(jiān)控視頻,證明案發(fā)現(xiàn)場的情況。
????5.驗傷通知書、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明被害人桑某某的傷勢情況。
6.和解協(xié)議書、諒解書、收條,證明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已對被害人進行賠償,并取得諒解。
7.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辦案說明、到案經過、戶籍資料,證明本案的案發(fā)經過、被告人陳某甲的到案經過及身份情況,其無前科。
8.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證明案發(fā)當晚,其和李某某、陳某乙等人在**路388號飯店里喝酒吃飯。當晚23時許,其一人步行回家路上和一名騎車男子(指桑某某)撞到,之后和男子發(fā)生爭吵并打了起來。停手后男子想走,其打電話給陳某乙,想讓他們攔住對方。陳某乙和李某某到場后,其毆打對方,期間還被對方咬傷了手指,后來對方報警。民警到場時,其還趁機踹了對方左后腰部一腳的事實。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陳某甲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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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上海市普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蕾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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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被取保候審于住所,電話:1376195****。
????????????2.偵查卷宗二冊、光盤一張、筆錄二份、工作情況一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法律意見書》各一份。
5.值班律師:何文斌,電話:1376156****。
6.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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