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青檢二部刑訴〔2020〕571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325221992********,漢族,文化程度大專,中國共產黨黨員,原青田縣公安局法制大隊輔警,戶籍所在地浙江省麗水市青田縣,住浙江省青田縣**街道**小區(qū)**幢**單元**室。因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經青田縣人民檢察院決定,于2020年11月18日被青田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青田縣監(jiān)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青田縣公安局法制大隊輔警被告人陳某甲對案件進行執(zhí)法質量巡查時,獲知鶴城派出所對季某某涉嫌地下六合彩賭博問題進行受案登記的信息,在明知季某某將要被立案偵查的情況下,仍通過微信、電話告知季某某其受案情況及公安偵查手段,致使季某某將用于收取押注的“黑卡”手機扔到海南三亞的海中,同時建議季某某出國、外出逃避、不要使用身份證、不要開車等逃避偵查。7月16日,季某某在溫州永強機場被鶴城派出所民警抓獲。7月17日,季某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被逮捕。被告人陳某甲的通風報信行為給偵查機關案件審訊、取證增加了難度,嚴重影響了案件辦案進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人員檔案、身份證復印件、青田縣公安局臨時聘用人員錄用審批表、公安交警大隊船寮中隊輔警基本情況表、青田縣公安局協(xié)(輔)警調動審批表、麗水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政審考察談話記錄、麗水市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政審表、士官退出現(xiàn)役證、畢業(yè)證復印件、優(yōu)秀輔警推選表、青田縣公安局通訊錄、青田縣公安機關嚴守紀律底線規(guī)定責任狀、保密承諾書、關于陳某甲在法制大隊工作安排情況說明、關于陳某甲涉嫌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問題的情況說明、季某某案相關材料、青田縣公安局警綜平臺操作日志、關于規(guī)范公安機關警務人員管理工作的意見、關于陳某甲歸案經過情況的說明;
2.證人證言:證人季某某、楊某某、留某某、陳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悔過書;
4.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微信聊天記錄、通話記錄截圖。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作為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具有坦白情節(ji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青田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鐘雷貝妮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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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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