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沽檢未檢刑訴[2020]4號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為340621200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群眾,捕前住安徽省濉溪縣**鎮(zhèn)**村**。2018年11月25日因盜竊被睢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八日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2020年7月31日因涉嫌盜竊犯罪被沽源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經(jīng)沽源縣人民檢察院批準,由沽源縣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沽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3時左右,被告人陳某甲以威脅的方式強行將被害人武某某的黑色oppoA52手機出售至沽源縣第二小學底商的“**手機維修”店,并將所得的800元據(jù)為己有并揮霍。經(jīng)沽源縣價格認證中心認定,武某某被強行出售的手機價值人民幣1311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微信轉(zhuǎn)賬記錄等;
(2)證人李某某、張某某同等證言;
(三)?被告人陳某甲供述與辯解;
(四)?被害人武某某陳述;
(五)?沽源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文件;
(六)?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jié)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自愿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沽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毓勝
檢察官:劉秀峰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羈押于沽源縣看守所;
2、案件材料及全部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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