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開檢公訴刑訴〔2018〕1180號
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325242000********,漢族,初中文化,務工,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地:湖南省新化縣**村**組**號。因涉嫌妨害公務罪,2018年9月28日被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被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18年12月19日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9月27日晚,被告人陳某甲與朋友在長沙市開福區(qū)東風路“十二獸”酒吧喝酒。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與酒吧保安發(fā)生沖突,后酒吧工作人員報警。凌晨1時50分許,長沙市公安局開福分局第二治安管理大隊民警吳某某和、輔警李某某、協(xié)警周某某接警后趕赴現(xiàn)場處置。民警吳某某和要求被告人陳某甲與酒吧工作人員到第二治安大隊處理,被告人陳某甲酒后鬧事,用右拳擊打被害人吳某某和的頭部左側(cè)太陽穴位置,導致被害人吳某某和頭皮血腫。
2018年9月29日凌晨2時許,民警將被告人陳某甲傳喚至公安機關(guān)接收調(diào)查。到案后,被告人陳某甲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抓獲經(jīng)過、出警經(jīng)過、病歷資料、民警證明等書證及物證照片;2.證人李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吳某某和的陳述;4.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暴力襲警,應從重處罰;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四個月至六個月,不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南省長沙市開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賀雨佳
2018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逮捕羈押于長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共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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