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臺檢一部刑訴〔2020〕192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6197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固定工作。戶籍地福州市晉安區(qū)**路**區(qū)**座**單元,現(xiàn)住福州市馬尾區(qū)**樓**單元。因毆打他人、酒后駕駛機動車等于2010年11月11日被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3月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臺江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妨害公務(wù)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1時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后乘坐陳某乙駕駛的滴滴車,途徑福州市臺江區(qū)鰲峰大橋下的江濱路路段時,被告人陳某甲無故毆打陳某乙,陳某乙報警。接到報警后,福州市公安局鰲峰派出所民警趕到現(xiàn)場,將醉酒鬧事的被告人陳某甲控制在閩A****警車的后排座上,欲將其帶回派出所里醒酒處理。聞訊趕來的被告人陳某甲的妻子林某甲打開后車門欲對其安撫時,被告人陳某甲沖下警車,揮拳擊打執(zhí)法民警黃某某的左面部,并扯掉黃某某的口罩及護目鏡,后被民警制服。經(jīng)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黃某某的損傷屬輕微傷。
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已與民警黃某某達成和解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違法犯罪記錄查詢、福州市公安局倉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報警登記、鰲峰派出所綜合勤務(wù)排班表、民警黃某某的警察證、指認照片、到案經(jīng)過、搜查筆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接受證據(jù)清單、情況說明、諒解書等;
2.證人證言:證人黃某某、林某乙、許某某、張某某、陳某乙、林某甲、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福州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榕公鑒【2020】743號)鑒定書;
5.辨認筆錄:被告人陳某甲、證人吳某某的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礙民警依法執(zhí)行職務(wù),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妨害公務(wù)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適用簡易程序?qū)Ρ景高M行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玲???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谏鲜鰬艏?,?lián)系電話:1311088****。
2.隨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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