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余檢二部刑訴〔2020〕1677號
被告人陳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2221971********,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浙江慈溪市**街道**村。曾因賭博,于2005年7月7日被慈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本案,于2020年3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08月0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陳某甲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2月14日20時00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駕駛浙B0****號小型轎車沿余姚市新洋公路由西往東行駛至新洋公路牛錢村路口,與停放在路邊的浙B9****號牌小型轎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車輛受損,陳某甲受傷的交通事故。陳某乙報警,被告人陳某甲被民警查獲。民警發(fā)現(xiàn)被告人陳某甲有涉嫌酒后駕車的嫌疑,在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氣式酒精檢測,檢測結(jié)果為214mg/100ml,遂將其帶至余姚市人民醫(yī)院進行血樣提取。經(jīng)寧波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送檢的被告人陳某甲血檢材中檢出乙醇成份且濃度為250mg/100ml,屬于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根據(jù)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余公交認字﹝2020﹞第3302811202000000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人陳某甲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陳某甲賠償了趙某某損失,取得了趙某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警單詳情、查獲經(jīng)過、呼吸酒精含量檢測記錄表、測試結(jié)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通知書、機動車查詢結(jié)果、駕駛證查詢結(jié)果、行駛證、駕駛證復印件、保險單復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說明、人民調(diào)解協(xié)議書、收據(jù)、諒解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涉酒交通違法處罰查詢記錄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
2.證人陳某乙、趙某某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理化檢驗鑒定報告、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5.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光盤2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陳某甲拘役二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楊錦霞
2020年0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lián)系電話:1360674****。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