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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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溧檢訴刑訴〔202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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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陳某甲,曾用名陳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1241971********,漢族,初中肄業(yè)文化,南京**機械制造有限公司職工,住南京市溧水區(qū)**街道**村**號。被告人陳某甲曾因犯猥褻兒童罪,于2014年5月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因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于2019年2月21日被暫扣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元;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審,2021年1月6日被本院決定取保候審。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0時15分許,被告人陳某甲酒后持C1類駕駛證駕駛蘇A****號小型轎車,從其住所地溧水區(qū)洪藍街道陳家村行駛至洪藍街道蒲塘農(nóng)貿(mào)市場購物后返回,當行駛至洪藍街道楊家莊村路段處時,與將車輛臨時??柯愤叺淖T某某?發(fā)生沖突。因譚某某報警,被告人陳某甲為逃避執(zhí)法檢查而駕車逃離現(xiàn)場,后于當日22時26分許被公安機關查獲歸案。經(jīng)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鑒定,送檢的被告人陳某甲的血樣中檢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為149.5mg/100mL血。
被告人陳某甲被查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資料、接處警工作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呼氣酒精含量檢測筆錄、檢定證書、血樣提取登記表及照片、駕駛證及行駛證復印件、駕駛人及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行政處罰決定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譚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陳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出具的檢驗報告;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供的執(zhí)法儀視頻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陳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某甲在道路上醉酒后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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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孫愛琳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陳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南京市溧水區(qū)**街道**村**號。
2.案卷材料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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